主旨:公告臺南市政府115年第3次標售區段徵收剩餘可建築土地。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及臺南市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公告事項:
一、標售土地座落、地段、地號、面積每平方公尺標售底價及應繳納押標金等,詳如後附臺南市政府115年第3次標售區段徵收剩餘可建築土地標售清冊。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5年6月29日起至115年9月29日止。
(二)日期:民國115年9月30日(星期三)上午10時。
(三)地點:本府永華市政中心10樓東側小禮堂(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10 樓)。
(四)當天如因天災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將於本局網站另行公告。
三、領取投標單、時間、地點:自民國民國115年6月29日起至115年9月29日止(投標至115年9月29日止),可於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市民聯合服務中心(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1樓)及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區段徵收科(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3樓)索取,或逕至臺南市政府網站(https://www.tainan.gov.tw) /市政動態/市政公告或「臺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http://land.tainan.gov.tw)/土地開發/開發區土地標售專區/土地標售、標租、設定地上權/臺南市政府115年第3次標售區段徵收剩餘可建築土地(115年9月30日開標)」自行下載,專線電話: 06-6370949(區段徵收科)。
四、郵寄投標單請於標售公告之投標期間截止前以掛號寄達台南成功路郵局第389號郵政信箱。
五、本次標售土地得標價額繳款方式皆依「臺南市政府115年第3次標售區段徵收剩餘可建築土地投標須知」辦理,繳款辦法如後列:
(一)得標人應於決標次日起20日內(115年10月20日)繳納得標總價百分之二十(第一期)價款(含已繳押標金)。
(二)得標人應於決標次日起90日內(115年12月29日)繳清得標總價百分之八十(第二期)價款。
(三)俟價款全部繳清後本局將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供得標人自行辦理移轉登記,不按前述期限繳清者,依投標須知第九條規定辦理。
六、土地標售登記由得標人指定之地政士辦理,其登記規費及代書費概由得標人負擔。
七、土地得標價格之分算由本局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計算之,做為土地移轉申報現值之依據,得標人不得異議。
八、投標人應自行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查明各宗地之土地使用管制,並自行向管轄之地政事務所查詢地籍狀況。另地上物使用情況除特殊情況另有註明外,各筆土地一律按現況點交。
九、凡法律上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購買不動產之自然人及私法人,均得參加投標。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另其他有關事項詳見投標須知、投標單、投標信封。
十、本公告事項之文句如有疑義,其解釋權歸臺南市政府,投標人不得異議。
公告臺南市政府115年第3次標售區段徵收剩餘可建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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